一、办理部门:
石家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处
二、办理职责:
对申报企业的基本条件进行审核。
三、办理依据:
按当年度省局文件办理。
四、办理范围:
省名牌产品评价采取分年度确定评价范围的方式进行。评价范围的确定应当充分考虑并遵循以下原则:
1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,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,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。
2、产业成熟度较高、规模较大,企业数量较多,产品可比性较强、集中度较高,市场影响力较大。
3、产业发展水平较高(包括标准水平、实物质量水平、科技含量、附加值等),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。
4、具有鲜明的区域特色和传统优势以及广阔的市场潜力。
5、农业类产品应经过标准化培育、加工或处理,具有较高的产业化程度和一定的科技含量。
6、列入中国名牌产品评价范围且我省具有一定的优势。
7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产业的发展方向,对环境和生态无不良影响,具有可持续发展前景。
8、省内独家生产的产品,应有与国内同行业对比情况;国内独家生产的产品,应有与国外同行业对比情况;无可比性的产品,应充分考虑确定评价范围的其他相关原则。
五、办理条件:(每年根据省局文件略有调整)
申报产品及企业除符合《河北省名牌产品管理暂行办法》中规定的基本条件外,必须符合下列申报资格的要求:
1、申报当年对不同申报产品产量(销售量)、销售额的要求。
2、申报产品的商标必须是首先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商标。商标注册证的企业名称、产品范围必须与申报企业和产品的名称一致。商标注册证必须在有效期内。
3、申报产品及企业凡属特殊管理的,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:生产许可证、安全认证、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、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、卫生许可证、排污许可证(市级以上)、出口质量许可证、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等。
4、申报产品及企业近三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取消参评资格:
(1)被各级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;
(2)出口检验不合格,或者出现国外索赔的;
(3)发生过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,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属实,或者有严重信誉不良记录的;
(4)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。
六、办理程序:
1、省名牌产品每年按照《河北省名牌产品评价通则》和《评价产品目录》评价一次。
2、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填写《河北省名牌产品申请表》,并提供有关附件资料,在规定期限内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。
2、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填写《河北省名牌产品申请表》,并提供有关附件资料,在规定期限内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。
3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本市有关单位,根据日常掌握的情况,对申报产品及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、申报材料内容是否属实等提出综合性推荐意见,且经市质量振兴领导机构签署意见。
4、最后上报省质量奖审定委员会秘书处(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处)。
七、提交材料:
《河北省名牌产品申报表》(从石家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处领取)。
八、收费标准和依据: 不收费
九、办理时间:
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:30—11:30 下午14:30—17:30
十、联系人及联系电话: 魏旭东 85081014